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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统派教法判定“七类”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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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0 21:2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正统派教法判定“七类”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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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命(فريضة)

  主命属于责成的行为,是在禁止放弃的条件下,是肯定性的、应当遵行的。凡是放弃主命和对接近于主命的任何一件功修干办或判断加以放弃,则应当受到审问、考问,甚至受到罪刑。所以禁止放弃主命,必须遵行。


(二)当然(واجبة)

  凡是当然的都接近于主命,在应当的事情上不允许轻易放弃,一旦轻易放弃则作为作恶干罪来处理。


(三)圣行(سنة)

  圣行很关键的问题是尽力而为之,凡是穆圣(愿主福安之)的行为,能够遵行的都尽力遵行。穆圣(愿主福安之)多次强调的言行接近于应当,穆圣(愿主福安之)的一些提醒,在教门上不经常遵行,也不是穆圣(愿主福安之)经常坚守的,这部分圣行是尽力遵行,在不能遵行的情况下,没有罪刑和拿问。圣门弟子所遵行的形成伊斯兰的道路的那些嘉行,在正统派里也属于圣行。穆圣(愿主福安之)说:“坚持我的行为,坚持我之后正道哈里法的行为。”


(四)副功

  副功要尽力遵行,行之有赏,不能遵行的没有考问,也没有罪刑。教门中的行为不是已经形成道路方法的遵行干办,即使副功也是讨喜(مستحب)。


(五)非法。

  非法包括《古兰经》禁止的、穆圣(愿主福安之)禁止的和教法禁止的三类。凡是在这三类里面的,都属于非法。只有遵行在远离非法、远离禁止的行为里才属于正统派正确的判断。


(六)憎恶(هوركم)

  要坚守避免憎恶,憎恶分为大和小。大的憎恶不能沾染,它接近于非法;小的憎恶在不影响的情况下不作为罪刑和考问的条件。如:在大伊玛目的教法学派规定里,把葱和蒜都定为憎恶,原因是在礼拜的时候会使旁边的人闻到了不好的气味,而影响旁边礼拜的人。如果一个人吃姜、葱或者蒜是为了治病,为了身体好,若在礼拜前刷牙,旁边的人闻不到这些气味,这个小的憎恶是属于被忽略的或者被轻视的状态。这是在遵行里必须要注意的。


(七)允许(مباح)

  凡是教法上允许的或某些干办,放弃它或者干办它都可以(允许),有能力就干办,没有能力就放弃,没有罪刑和拿问。有明确证据的前提下即是允许,没有明确证据的一些允许,要担心这中间是否含有憎恶的。凡是教法判定,或者是不可以干,必须放弃,这种情况下,放弃更好。干办的时候,若是有意的干办,在憎恶里面有意的干办属于非法。所以在教法不禁止的前提下进行干办,有些是憎恶而不是允许。这是正统派里的一个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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