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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教真诠】千年传承,伊斯兰教法坚持中正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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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8 16:5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创: 侯赛因  艾资哈尔灯塔1


伊斯兰是中正的教门。真主意欲下的中正,是神圣的意志使然,而非伊斯兰信仰的挑选。真主说:“我这样以你们为中正的民族,以便你们作证世人,而使者作证你们。”(2:143)

在这节经文中,中正成为真主构建伊斯兰稳麦,并将这个稳麦置于见证世人的位置上的,作为世界各国民族、人民、宗教、使命、文化和文明的见证者的原因。

毋庸置疑,伊斯兰的中正是全面的中正,是介于两个极端之间的中和立场;是介于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之间,不偏不倚的中正;是构建于真理与公正基础上,重塑人类的中道。它集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集今生与后世;集崇拜造物主而清心寡欲和享受真主造化而给人类的美好事物于一身的中正。

因为真主的使者,就是中正完人的最好的代表。在他的品德、身形、言行中处处闪现着均衡的,完美的中正。穆圣以此而教化圣门弟子,改造和规范他们行为和社会交往,让他们以完全的公正而见证世人。

的确,这个由穆圣奠定基础,由圣门弟子所遵循的伊斯兰中正方针,正是穆斯林千年传承并命名为“逊尼大众道路”的全面而厚实的方针。因为这条道路和指导方针,代表穆圣和圣门弟子的信仰体系、行为规范和信仰生活的境界与状态。

在逊尼大众千年的传承中,真主以伊斯兰世界的众多学术思想的大家,来支持这条端庄的道路。这些学者们,他们致力于阐释、考据、去伪存真,批驳围绕这一方针而产生的各种疑惑,推出一批又一批真才实学的学者大家,让这些学者承担起传承、宣扬和导入至善的普世正道。

于是,这些学者遵循着这个方针的中正特色,身体力行地以实际行动将伊斯兰的中正方针践行在生活中。从而让这个中正方针融入到规范世人行为的命令与禁止、价值与宗旨伊斯兰的整体建构中。这正是真主判定以伊斯兰为媒介而成为永恒的,见证全体世人的中正方针。

由伊斯兰稳麦各学术流派所传承的伊斯兰的中正,并不仅仅是泛泛而论的,干瘪的口号,而是对伊斯兰的各项重大问题有着主流的,明确的主张与看法。这些主张和看法表现在对伊斯兰三大要素的维护与捍卫中,而这三大要素正好以其明确的特征,体现在逊尼大众的道路和指导方针中。这三大要素便是逊尼大众的信仰体系、教法体系和行为与道德体系。

在此,我们针对伊斯兰的第二要素——逊尼大众的教法体系(四大教法学派)做一个简要的讲解。

穆圣的使命从整体上来说,致力于实现以下三个目标。这三个目标正是真主古兰经中所提的三大目标。

真主说:“他在文盲中派遣一个同族的使者,去对他们宣读他的迹象,并培养他们,教授他们天经和智慧,尽管以前他们确是在明显的迷误中。”(62:2)

这节经文指明了向这个稳麦传达经训是穆罕默德使命的目标之一——就承担教法义务者的行为而阐明经训中包含的相关教法判律,并让承担教法义务者明确何为正确,何为错误?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而这就是从行为层面上来说的伊斯兰教。

而要认知教法判律,惟有通过精细的分析,特殊的工具的运用,才可以从隐含有教法判律的经训明文中,剖析而出相关教律;才可以揭示其中的内含的教法判令。

而教法研究的过程建立在以下三个要素之上:

1、 教法源泉。即穆吉泰希德(具备独立判断能力的法学家)从中演绎出教法判律的经训明文。其方法是通过经训明文所含明确的含义、推演的内涵、特殊的限定和普遍的判断而演绎出教法判律。这些经训明文又被称为“证据”。

应当注意的是,经训明文本身并不是教法判律。事实上教法判律是内含于经训明文中的判断。因为经训明文并不直接带来教法判律,而是惟有通过殚精竭虑地考量;通过精准的方法加以分析、理解经训明文后,最终演绎来的结果。这一精准的研究方法,让演绎者在理解经训明文含义时,免于出错或对经训明文加以歪曲的理解。

2、解读经训明文的方针。它是穆吉泰希德(具备独立判断能力的法学家)精准解读经训明文的方式和方法。这些经训明文中内含有光辉的教法判律,因此法学研究和教法令的颁布过程,务必有着一个精准的,能够保障研究者免于演绎出怪异教律的学术研究的指导方针。

这一精准的学术研究方针,构建于正确的基础上。它自圣门弟子时代开始,直至世界末日,都一直传承和遵奉至今。这一指导方针是由经训明文和阿拉伯语的本质所决定的,其中包含世人一致认同的先天理性法则。这一指导方针体现为伊斯兰教法原理学。这门学问通过流芳百世的四大法学派别的行家里手,以非常精确的方式,表述了教法原理的基本规则和判决。这些基本的规则和判决,将系统地传承自将圣门弟子和再传弟子们,以及他们之后学者们所推出的各种理论与方针加以归纳与总结。

3、 具备相应资质的法学家。这位法学家从那些精通法学的敬畏者手中,获取教法原理学,追随师长和谢赫,学习他们的理解和术语,专心于学问,博闻强识,长期训练和实践,将生命中的韶华与时光都投入的这门学问的获取中,直到这门学问的获取者向他颁发资质证书。

在穆圣时代,人们直接向穆圣咨询教门问题,穆圣便以真主的启示给他们作判断,或以自身的言行就古兰经中未涉及到的事务给予穆圣的解答。人们根据古兰的规定而遵循穆圣的逊奈。当有启示降示,废止穆圣所作出的判律时,穆圣便以新的,符合古兰的逊奈加以规定。从而让所有的判律均建立在古兰和圣训的证据之上。因此,在这个阶段,没有任何一段逊奈有违古兰经。

当时,圣门弟子中的有心之人,他们除了背记和正确理解了穆圣的教法判断外,他们还以其天赋的秉性而获取了各种理解经训的工具。这是因为圣门弟子们,他们理性健全,头脑清晰,且见证了启示的降示,深谙立法的宗旨。于是,无论在穆圣生前,还是在穆圣归真之后,他们都被人们视为教法判断上的可靠之人。只不过,他们在穆圣生前所作的独立判断,有的由于远在他乡,没有办法咨询穆圣。这种情况如:穆圣所派遣远征的穆斯林军队统帅,以及远赴各地去传播伊斯兰的宣教员,如穆阿兹·本·杰拜勒等等。同样,他们的独立判断取决于穆圣对他们判断的认可与否。因此,这使得在穆圣时代,所有的判律基本上仅限于一种说法的局面。

等到穆圣归真之后,圣门弟子发现,他们面临许多古兰和圣训中没有明确判定的问题。于是圣门弟子中有一部分人,他们便根据自身所掌握的教法判律而以自己的意见,对一些重大问题严谨地给出自身独立的判断。而另外一些圣门弟子则仅仅将他们从穆圣处所听到的判断加以传达。于是,法学主张的不同由此而诞生,并在伊斯兰法学研究指导的方针中生根发芽,这些种子后来结出了被称为“意见学派”和“圣训学派”两个法学流派。

圣门弟子中的穆吉泰希德们,他们在自身的独立判断中,完全按照严谨解读经训明文的方针和精准的规则,致力于从经训明文中剖析出教法判律。他们并不是想当然地,自以为是的,没有章法地在正确的证据的基础上判断,只不过他们在剖析判律的方针中,所遵循的法则和规则并没有被以书面的形式归纳总结出来。而是序列清晰地地存在于他们的脑海中。因此,圣门弟子运用类比,采取废止与被废止,采纳反推之说等等圣门弟子明确告知世人的,他们所采纳的法学方针。这些都在法学书籍中一一记述。看过哈推布·巴格达迪的《法学家和伪法学家》一书的人,会赞扬他们的教法判断说,他们的这一主张,是正确的主张。

圣门弟子们之所以无需将他们所采取和运用的法学方针归纳总结,并记录成册的原因是:他们没有这方面的需求。因为阿拉伯语对于他们来说是与生俱来,天然而成的,而他们又直接或间接地接受了穆圣的指导,通晓经文降示的背景,深谙立法的各项宗旨。再加上生活简朴,引发争论和分歧的问题不多所致。

在圣门弟子之后的再传弟子被视为是介于圣门弟子和各大法学派别的伊玛目之间的中间环节。他们传述穆圣的圣训和圣门弟子所留下的传闻,并对古兰和圣训,以及圣门弟子传闻中所未涉及到的事务,凭着圣门弟子的引导而加以自身独立的判断和认知,并将他们的独立判断的演绎过程加以描述。

随后在再传弟子之后,那些著名的各大法学派别的伊玛目出现了。在这一代人中,有伊斯兰法学的第一个教法学派的奠基者伊玛目艾布·哈尼法。他被众多学者以其确确实实同部分圣门弟子见过面,而被视为再传弟子,只不过他因为年纪幼小而未曾从这些圣门弟子身上学习到知识,而是从著名的再传弟子那儿获取了学识。同伊玛目艾布·哈尼法一样,伊玛目马立克·本·艾乃斯也从在麦地那著名的再传弟子处学习知识,然后从事教学和颁布教法令。于是,伊玛目沙菲仪师从于他,随后由到伊玛目艾布·哈尼法的弟子——穆罕默德·本·哈桑那儿学习,并由此而将希贾兹和伊拉克的法学家们联系在一起。而伊玛目艾哈迈德·本·罕百里则师从伊玛目沙菲仪,后来又师从伊玛目艾布·哈尼法的弟子艾布·优素福。由此可见,在再传弟子时代和各大法学派别的伊玛目们脱颖而出的时代,伊斯兰的法学家互通有无,相互联系;各方法学派别的学者之间相互联系和交流,相互查看对方学派在法学和教法令中所采取的研究方法。

这些法学大家们,他们之上一代人那儿传承了法学研究的方式和方法,以便从中剖析出教法判律。因为,圣门弟子中的穆吉泰希德们,他们所采取的独立判断的方法和方针并非由人的理性思考而推出的创新之作,而是掌控着人类理性思维的先天律法,是无需任何思考的公理。所以,解读经训的法学方法和方针,以其本质上来说,是被揭示的产物,因为这个方法和方针是健全的理性和纯真的天性中都不争的事实,其中远离任何是私意和瑕疵,也没有刻意的做作之嫌。

对于穆吉泰希德所遵循的这一解读经训的法学指导方针,人的理性不过是去观察,去揭示,然后归纳法则,清晰阐述,但是绝不是去创新和人造这种方式和方法。因为假如人的理性可以创造和创新一种学术方针的话,那这种创新的方针需要规范和维护其免于出错和臆想的方针,而这个方针又需要另外一个规范和维护的方针,这就导致了非本质的循环往复,没有终极,而这种循环往复,从人不证自明的逻辑上来说是不能成立的。

因此,四大教法学派并不意味着是些法学主张和归属于这些伊玛目的法学问题,而是在法学研究领域有根有源,源远流长,被阐释和讲解清楚的学术研究方法和指导方针。凡是在法学研究的各个阶段,完全地遵循这一方针的人,便可保护他的研究成果不陷于偏执与怪异,偏离正道的结果。而在法学研究中,抛弃这一方针之人,他们所推出的结果,既偏离了明确的学术方针,更缺乏健全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更不能将所推导出的法学细则同法学原理有机而和谐地统一起来,从而让所推出的成果构建在健全而正确的法学研究的基础之上。

不然,或许你会看到他以个体或全体,或法学原理的规则来证明他的教法令,随后他又在另外一个教法判令中否定同样的证据,仿佛是忘记或故意忘记了他曾经在上一个教法判律中使用了同样的证据。

因此,我们对四大教法学派的追随,追随的是四大伊玛目们他们在法学上,或在教学上所追根溯源而获得的解读经训明文的方式和方法。这一方式和方法自前三代时期就存在,并绵延不断地传承至今。这一四大教法学派(哈乃斐学派、马立克学派、沙菲仪学派和罕百里学派)的法学指导方针也由此而成为伊斯兰稳麦借以发现和探索关辉的伊斯兰教法判律的眼睛,并借助于这套法学研究体系颁布可能被接受或被否定的法学见解。于是,伊斯兰稳麦在法学的教学和为马上来了颁布教法判令的领域,构建了坚实的法学研究方法。所以,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期,穆斯林从未遇到过我们当下穆斯林所遭遇到的这类法学判令满天飞的混乱情况。这其中的原因便是因为法学依据并非建立在赛莱福先贤的法学流派坚实的基础上,而是建构在某些人和某些党派的思想的指导之下。

并非每一个人都自己拿着古兰和圣训,然后随心所欲地去剖析教法判律,不然,这仅仅是穆吉泰希德的职责。历史上独立创制的法学大家们,他们归纳总结了传承自穆圣、圣门弟子和再传弟子赛莱福先贤们的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方针,系统和清晰,条分缕析地归纳总结相关教法判律,让追随四大教法学派的后学们清醒地而精明地认识到什么是特许的,什么是普遍的教法判律;什么是不受前提条件限制的,什么是受到限制的教法判律。所有这些根据法学大家们的法学规定而得到更好的理解。

真主至知!
发表于 2019-4-18 21: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正成为真主构建伊斯兰稳麦,并将这个稳麦置于见证世人的位置上的,作为世界各国民族、人民、宗教、使命、文化和文明的见证者的原因。
发表于 2019-4-18 21: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并非每一个人都自己拿着古兰和圣训,然后随心所欲地去剖析教法判律,不然,这仅仅是穆吉泰希德的职责。
发表于 2019-4-19 06: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伊斯兰的中正是全面的中正,是介于两个极端之间的中和立场;是介于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之间,不偏不倚的中正;是构建于真理与公正基础上,重塑人类的中道。它集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集今生与后世;集崇拜造物主而清心寡欲和享受真主造化而给人类的美好事物于一身的中正。
发表于 2019-4-20 23: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4-21 15:44:0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逊尼大众千年的传承中,真主以伊斯兰世界的众多学术思想的大家,来支持这条端庄的道路。这些学者们,他们致力于阐释、考据、去伪存真,批驳围绕这一方针而产生的各种疑惑,推出一批又一批真才实学的学者大家,让这些学者承担起传承、宣扬和导入至善的普世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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